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鑒定是傷殘等級鑒定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能力鑒定范圍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傷殘等級鑒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鑒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一, 勞動能力鑒定 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 工傷 職工 傷殘等級 的標準,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相關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中國實施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程度鑒定》,這是 工傷鑒定 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對于職工非因工 傷殘 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勞動能力鑒定,是以《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作用一方面勞動能力鑒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統一平臺上得出的第三方較為公平的結論; 也是批準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 退休 、退職的科學依據。 另一方面,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的科學依據。 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會有三種后果: 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 到底會導致哪種后果,要依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而定。 勞動能力鑒定第三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確定職工因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第四個方面的意義就是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法律分析:(1)勞動能力鑒定提供的正確結論是批準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
(2)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序的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會有三種后果: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可能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可能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到底會導致哪種后果,要依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而定。
(3)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確定出職工因工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
(4)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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