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如何判定
法律分析:在我國工傷鑒定是要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社區的事宜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的定義是什么
問題一:工傷的定義是什么? 20分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饑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問題二:工傷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么?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八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第十二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問題三:工傷的含義是什么? 工傷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也就是說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不良因素的傷害。
問題四:工傷死亡的定義是什么?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關于“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通行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傷就是因公傷害,是指職工在生產或工作中負傷或殘廢。公民因公傷害可依法享受有關醫療費、就醫路費等待遇。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享受因公殘廢撫恤費;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享受因公殘廢補助費。
根據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問題五:什么是工傷保險基金是什么意思,定義,含義,概念 既然問的那么詳細,長篇大論的我也不給你復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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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ke.baidu/item/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遺屬的經濟補償問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
問題六:工傷保險是什么意思 你好,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謝謝,望采納!
問題七:受“工傷”是什么意思 您好!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謝謝閱讀!
問題八:什么是工傷事故 應該屬于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工傷事故是指工人、職員、個人雇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傷亡的突發性傷害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罹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根據該《條例》的基本精神,我國工傷事故賠償中所指稱的工傷事故采用的是廣義,既包括突發性傷害事故,又包括罹患職業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問題九:算命的說工傷是什么意思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什么是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工作中最害怕的是什么?是工傷,它不僅會給員工自身工作帶來影響,而且還可能給自己的身體留下一些后遺癥,對自身身體產生較大的危害。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工傷認定范圍是什么1、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視同工傷的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是多少根據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通知規定,2017年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如下: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1、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2、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三、工傷保險賠償原則是什么(1)無責任補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事故傷害或者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傷害的本人,受傷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而是應由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單位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單位責任保險的弊端。(2)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制度基本原則,也是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首先是要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工傷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減少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緩解了社會矛盾。(3)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區別之處。由于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可能付出鮮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單位負擔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達成共識。(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系,醫療康復、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只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5)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主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復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復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面來抓。(6)集中管理原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營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長期支付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制定工傷保險制度時,都制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并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后,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人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人。直接經濟損失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予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經濟收人的損失,包括兼職收人、業余收人等。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人,因此,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范疇。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認定工傷的,有七種法定情形,比如像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等。
法律客觀: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者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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