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可以領多少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救濟金領取流程一般如下:
1、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和離職證明,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2、提交申請:在辦理完失業登記后,失業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領取失業救濟金申請,并填寫相關申請表格;
3、審核:工作人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失業證明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可能需要補充材料或重新申請;
4、批準發放:審核通過后,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申請將被批準,具體金額根據當地的政策和個人的失業情況而定;
5、領取失業救濟金:經批準后,失業人員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銀行或領取點領取失業救濟金。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對于失業救濟金的政策、標準以及具體的申請流程有所不同,具體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到當地的就業服務中心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補助金能領幾個月
失業補助金能領幾個月具體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失業補助金是在自己失業后可以領取的一筆資金,是我國對失業人員在失去工作和收入期間的一種臨時性的補償,不過領取失業金也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果隨意領取可能還會帶來麻煩。失業補助金本身是一個福利性的法規,對申領的條件并不是很嚴格。但是只能申領一次,獲取6個月的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可以一直領取嗎
法律主觀: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二、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規定期限不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三、自己離職可以領取失業金嗎?失業人員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1、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不是因為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經過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但自己離職是屬于因本人自己的意愿中斷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因為自己離職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綜上可知,失業金的領取按照當地的政策來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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