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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期限有多久(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期限最長是多久)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9-17 18:50:43

工傷傷殘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我們在工作的過程中,企業都會為員工購買 工傷 險,為了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可能會造成的一定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工傷的傷害等級進行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 的期限是多久?這個一般來說一年內都是可以的,尤其是 職業病 相關的。職業病也是工傷中比較常見的,今天帶大家進行了解一下。 一、工傷傷殘鑒定的期限是多久? 《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等 法規 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賦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需要,也是對用人單位履行申請工傷職責的督促。規定勞動者一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有利于促使勞動者積極地主張權利,也方便勞動行政部門調查事故情況。但是規定申請期限自事故發生起算,不利于勞動者維護權利。相比而言,《廣東省部分法院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工作座談會綜述》中的解釋更加科學合理。該文件對工傷時效有如下表述:“但 工傷事故 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 傷殘等級 評定之日起算。” 二、超過 工傷認定期限 怎么處理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 人身損害 的 訴訟時效 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后向法院提起 工傷賠償訴訟 ,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我們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在職業病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很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自身權益的維護,導致家庭陷入貧困的境地。工傷傷殘鑒定的期限是多久?這個一般職業病的認定期限是一年內。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間期限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間期限為30天
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一般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和診斷證明,實踐操作過程中,部分地區要求必須提交證人證言。
申請工傷認定后,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并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可以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作出職業病診斷或鑒定的,可以不經過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后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三類:
1.職工所在單位;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1)職工所在單位。
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3)工會組織。
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群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如果認為只有所在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在單位怠于申請的時候,對受傷勞動者來講就是很不利的,因此法律中同時也規定了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是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而法律中規定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限一般為事故發生之后的一年,但如果是單位申請的話則此時的時效比較短,為事故發生之后的30日之內。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受理時限

工傷認定受理的期限是發生工傷事故以后的30天之內,不過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申請工傷認定,那家屬和其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在事故發生之日的一年內。其實,國家給出工傷職工長達一年的時間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這樣的時間并不算太短,無特殊情況超出受理期限的就自己承擔后果。
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多長時間
工傷認定時效是一年,申請工傷認定超時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死亡認定時間要多長時間
1、工傷死亡認定時間一般需要60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工傷認定流程
1、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以下統稱“職工受傷害”)之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在職工受傷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應當在職工受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延期理由。經區人社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予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2、受理:區人社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收件回執》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區人社局應當場或在15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審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4、決定:區人社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以有關部門的結論或關聯性技術鑒定為依據的,在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5、送達:區人社局在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就會要求相關人等提供工傷事故發生的一系列材料,所以對于發生的時間都是可以清晰的辨別出來的。在理論上,申請工傷認定其實是越早越好的,因為工作人員需要對整個事故的前因后果進行具體的調查,時間越久相關的證據越難收集,反而不利于自己工傷認定的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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