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權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向勞動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員工辭職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4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遇到被迫加班的情況,可以考慮以下幾種做法:
1. 了解公司規定:首先了解公司有關加班的規定,比如加班時長、加班費用等,如果公司規定不合理或違法,可以與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門溝通。
2. 溝通協商:與領導或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情況,并探討是否有其他解決辦法。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加班,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或調休。
3. 提前預防:盡可能提前預知并規劃好工作進度,避免出現臨時加班的情況。保持高效率和時間管理能力,避免拖延和工作量積壓。
4. 尋求幫助:如果確實需要加班完成任務,可以尋求同事或上級的協助,分擔部分工作量,共同完成任務。
5. 考慮個人身體健康:長期加班會對身體造成影響,因此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平衡,適時休息和運動,保證身體健康
建議向用工地勞動監察投訴,該單位已經嚴重違法。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資料:
超時工作算加班用人單位要付酬
近日,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審結一起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糾紛,依法判令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按照仲裁裁決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9000元。
2016年10月2日,陳某進入北京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6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月工資為1800元,每月休息3天。根據保安公司安排,陳某每天實際工作時間為12個小時,每月發放工資2100元,每月休息3天。
雙方后來因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引發勞動爭議,陳某向三門峽市湖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保安公司支付所欠工資350元和2016年10月2日至今年2月28日期間的加班工資9000元,交付保安公司給其所買保險的保單和手續。
仲裁委于今年6月29日裁決保安公司支付給陳某加班工資9000元,把給陳某辦理的第三方保險保單原件交于其本人。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庭審查明,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天實際工作時間為12小時;被告陳某日工資為96.55元,小時工資為12元;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加班738個小時。
原告保安公司為被告陳某在某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雇主責任保險,保安公司已將該保險單復印件交付陳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自2016年10月2日進入原告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是事實,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仲裁委裁決保安公司支付陳某加班工資9000元沒有超出規定。
原告保安公司已將保險單復印件交付被告陳某,不影響被告使用保險,法院不再處理保險單問題,遂判決駁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超時工作算加班 用人單位要付酬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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