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1、勞動仲裁按件收費,每個案件申請人需要先交10元 案件受理費 ,如需要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交,最終由 敗訴方承擔 ; 3、仲裁委接到 仲裁申請書 及相關材料后,一般會在一周內發出立案通知和開庭通知;根據案件多少,開庭時間一般會安排在立案后1至2個月內。 4、仲裁委的基本裁決原則是,根據事實和法律能支持勞動者請求的,均予支持,對用人單位基本采用的是嚴格責任。
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仲裁流程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一、仲裁流程
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2、組織仲裁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3、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審理案件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二、申請仲裁需準備什么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三、申請勞動仲裁該注意什么
1、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后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于“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 申請勞動仲裁 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仲裁法 》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受理下列 勞動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及 確認勞動關系 等發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 證據 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三)當事人應向有 管轄權 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定等同于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 申訴書 ,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 申訴 ,并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簽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所附證據名稱、 證人 姓名和住址及其 身份證 復印件。 (五)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 勞動關系 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 2、身份證復印件;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六)當事人可以 委托律師 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托 代理 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七)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 (八)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哪些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并不是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都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勞動仲裁的,結合《勞動爭議仲裁法》中的規定來看,勞動仲裁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而對于一些特別的勞動爭議,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必須是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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