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裁員補償金怎么算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種形式。
但是,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人不屬于工資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人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擴展資料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
這里的“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裁員
裁員補償工資是指在因企業經濟、技術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裁員補償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 根據勞動者的工齡計算基本工資月數
基本工資月數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月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超過一年的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例如,一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3年零6個月,那么他的基本工資月數為3年+1個月。
2. 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具體計算方法為:用人單位在過去12個月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
3. 計算裁員補償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20年的,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例如,一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8年,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么他的裁員補償工資為5000元×8年×1個月=4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裁員補償工資的計算標準可能會因地區、用人單位性質、工種、職務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議在具體操作中,咨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裁員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裁員后,卻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