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 需要下列手續(xù): 先由單位或者 工傷 職工一方依法向 社保 行政部門申請 工傷認定 ,提交所需的申請材料; 然后由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受理; 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最后及時書面通知單位和工傷職工,并抄送工傷認定決定書給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工傷復查鑒定和初始鑒定手續(xù)一樣。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fā)生工傷 ,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 滿(含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決定書 》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 居民身份證 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yī)療衛(wèi)生組織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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