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 算加班工資 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 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 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 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 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資標準 。 3、按照規定,在工作日或雙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應的補休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補休的,仍然應當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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