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才能申請工傷認定
自受傷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在30天內提出工傷申請認定工作的,傷者或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不再受理。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受傷人身份證;4、用人單位登記注冊資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5、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6、初診病歷資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資料之后會給你一張你提交的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人社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還會給你一張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一式兩份),經勞動局認定為工傷的,人社局再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一式四份)
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后去做傷殘等級鑒定!按照鑒定的傷殘等級,對照所在省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應的傷殘等級賠付標準進行賠償。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的賠付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未到達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等級的,一般沒賠償,但醫療費用及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傷殘鑒定需要帶以下資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傷者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如果需要委托別人辦理的話),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由用人單位開具一張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介紹信,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所需資料后會給你一張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然后會給你一個鑒定時間表(里面有鑒定時間、地點、單位等信息),鑒定須知單,還有一張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按照給定時間,去鑒定就可以了。對市級以下鑒定機構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或到上一鑒定機構再鑒定。省級鑒定中心為最終鑒定結論,如果對省級的鑒定結論不服,也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了。
最后以鑒定的傷殘等級,對應你工傷所在省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如廣東省的話就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里面規定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賠償,用人單位沒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所有賠償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賠償標準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給傷者。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的才有賠償,未達到最低十級傷殘的,一般沒有賠償,但醫療費用和治療期間的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達到傷殘標準的三項賠償,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最新工傷認定細則
一、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么樣的? 最新 工傷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8號 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0年12月31日 具體內容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 工傷認定程序 ,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保險條例》對建筑工地有什兒規定? 《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國務院關于解決 農民工 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 工傷保險 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筑工地農民工與建筑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有明確的規定。 明確勞動關系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沒有書面 勞動合同 不影響職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建立。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確所受之傷屬于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 傷殘 或患職業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 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 是怎么樣的?這個最新的工傷認定也確實是對于受害者爭取了很大的利益和權益,也讓用人單位要給員工購買保險意識也提高了 , 所以受害方完全不用擔心工傷賠償的問題了,因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發生工傷后由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申報責任在用人單位,但勞動者個人也可提出。離職后仍可請求工傷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糾紛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勞動爭議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或協商解決。
一般情況下,發生工傷后,是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申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的,勞動者個人也可以提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員工離職后工傷賠償怎么辦
離職后依然可以請求工傷賠償,工傷傷殘的,可以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前一補助金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就可以要求支付的,后二項賠償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支付的。如果在申請賠償是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傷認定申請是指在發生工傷后,由相應的責任方提出申請,以確認該事故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申請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首先,事故發生后,受傷員工應及時報告雇主,并向相關部門提交工傷申報表。其次,雇主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如事故報告、醫療記錄等。第三,勞動保險部門將進行工傷認定的審核,包括對事故原因、傷情程度等進行評估。最后,根據審核結果,勞動保險部門將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通知相關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雇主、受傷員工和勞動保險部門分別承擔著不同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工傷認定申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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