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有以下程序: 1、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 2、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4、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勞動爭議調解程序具體如下:第一條為了及時調解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結合賀蘭縣勞動爭議調處實際,制定本程序。第二條調解中心可以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如下勞動爭議:(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四)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時原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第四條全縣設立縣總工會、太沙工業園區、崇崗工業園區、和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中心調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配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工作。第五條縣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中心負責對太沙工業園區、崇崗工業園區和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并承擔如下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二)太沙工業園區、崇崗工業園區和寧夏精細化工基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移送的疑難勞動爭議案件;(三)在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四)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第六條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調解案件來源如下:(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且用人單位注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三)轄區內它基層調解組織移交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第七條勞動爭議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二)專、兼職勞動仲裁員;(三)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并經過培訓取得調解員資格證書的。第八條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調解員調解;復雜、疑難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可以由二名以上調解員調解。第九條調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第十條職工、用人單位一方或雙方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程序為:(一)職工或用人單位申請調解,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調解員記入調解筆錄;(二)調解中心接到調解申請書后,符合受理范圍的,可以當天做出受理決定;復雜、疑難的案件,可以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協議書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各一份)。(四)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各一份)。并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五)調解中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當事人申請并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六)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七)調解案件結束后,調解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并將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歸檔保存。第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調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程序為:(一)縣勞動仲裁機構對申請仲裁的案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向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發《委托調解協調函》,委托函中應當寫明調解期限,并隨函移送申請書、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的復印件;(二)調解中心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一式四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勞動仲裁機構各一份)。(四)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中心應當及時出具《調解終結書》,《調解終結書》一式四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勞動仲裁機構各一份)。并將調解期間形成的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勞動仲裁機構。(五)案件調解結束,應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回執》移送仲裁委員會,制作結案報告并將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歸檔保存。第十二條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如實記錄調解筆錄。調解結束后,調解員和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或其他調解參與人應當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第十三條本程序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的程序,以 勞動法 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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