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期限是多久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工傷認定的內容
1。由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該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2、提交材料包括:
⑴、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⑵、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復印件,或者其他能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療診斷證明書;
⑷、受傷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⑸、工傷事故報告。
工傷認定需要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請,申請的同時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材料包括單位的法人的營業執照,工傷事故的報告,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的診療診斷的證明書,職工還有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div>
工傷多久以后就不能要求企業賠償了
工傷一年以后不支持賠償。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單位對工傷員工的賠償有時間限定嗎?
1、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
2、賠償時間:
第一,治療期間費用和一次性性傷殘補助金,是在員工申請工傷待遇審核后,60日內下達。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員工進行申請的最后期限。
第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在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享受的。
第三,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應該由單位按月支付。
3、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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