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仲裁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工傷申請仲裁受理的時效為一年。工傷待遇糾紛,屬于勞動糾紛,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期限從受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出來后算起。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一、工傷認定性質特點
1、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2、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3、屬于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4、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二、仲裁分類
1、商事仲裁
2、勞動仲裁
三、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1、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時效是幾年
仲裁時效一般有多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決定: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不服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效一般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要及時申請仲裁,以免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
申請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仲裁需要的材料有以下:
1、仲裁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4、仲裁協議。
當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總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我們知道,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且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勞動爭議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一樣。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對于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程序呢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拓展資料: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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