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企業或者公司,為了班長公司員工的流動率。一、北京失業金領取標準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二、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其領取金額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以上就是北京失業金領取標準的內容知識,失業金是購買了失業保險的員工才能夠購買的,如果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的就沒有失業金可以領。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金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人群提供最基本保障,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來制定的。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北京市對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了新的規定。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基金補足后并入統籌基金。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為北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數據,于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金劃轉申請,經核對批準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基金轉賬處理。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后、再就業前后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基金中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后,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6號)規定,寫出書面申請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交上述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期間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按規定為其進行手工報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金的領取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等。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等。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領取失業金 的金額,各地標準不同,還要與繳費年限及年齡一起計算,一般是500-800左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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