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標準
勞動法規定加班費的標準:
1、工作日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低于工資的300%。
具體計算如下: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3、法定休假日;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勞動維權的途徑如下:
1、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完全履行靠雙方的志愿、自覺;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進行依法裁決;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需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023加班費標準
2023年加班費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不超過每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時間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基礎上延長不超過三小時,或者在法定休息日、休假日加班。
根據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參加單位工作期間,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即加班費。具體而言,加班費應當按照每小時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具體比例應當在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工會協商達成的集體合同中規定。以2022年為例,全國職工加班費標準是不超過每小時工資的150%。因此,可以推斷,2023年加班費標準仍將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即不超過每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時間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基礎上延長不超過三小時,或者在法定休息日、休假日加班。如果連續工作七天,應當安排至少一天的休息時間。此外,單位不能通過與勞動者簽訂非法協議或者變相減少工資等方式規避加班費的支付義務。
加班費能否用調休代替支付?《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生產需要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每日工資的不低于三倍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如果用調休代替加班費支付,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工會協商達成的集體合同中規定了可以使用調休代替加班費支付;- 勞動者同意用調休代替加班費支付,并且取得了單位同意。
加班費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2023年加班費標準仍將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勞動者也應當自覺維護自身權益,不斷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困散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槐睜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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