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是一種重要的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它被廣泛的應用于民商事領域, 仲裁程序 大致與訴訟是一致的,因此,仲裁也可以申請回避,那么當事人如何申請仲裁員回避?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嗎,如何申請仲裁員回避 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員的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申請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機構實行回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規定回避制度的意義正在于避免仲裁員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一)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稱回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才構成自行回避或申請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國 仲裁法 對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的規定。我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述其它關系是指: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聯的案件的 證人 、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上述規定,既便于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回避,又便于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細閱讀《仲裁法》和《仲裁規則》,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二)申請回避的程序 a、回避申請的提出時間。 仲裁員自行回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但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則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歸于消滅。 b、回避決定的作出。 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回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回避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c、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并提供證據,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以便仲裁機構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同時也防止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拖延仲裁程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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