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協商程序、調解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
(一)協商程序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定,國家提倡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主動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協調雙方的關系,消除矛盾,解決爭議。勞動爭議為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但當事人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自愿可以協商,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調解程序
這里說的調解是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的調解,而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程序上的調解。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也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在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時,可以而不是必須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即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不經過仲裁,當事人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序介于調解與法院判決之間,既具有調解程序的靈活性,又具有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和法律強制效力。勞動爭議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才能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四)訴訟程序
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規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起訴,不能起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直接就勞動爭議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勞動爭議案的特點:
(一) 勞動爭議案件特殊性之一:仲裁前置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糾紛最終得到解決可能要經過三個法律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訴訟一審程序、訴訟二審程序。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 勞動爭議案件特殊性之二: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案件特殊性之三:訴訟銜接
可以終局裁決的情形: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員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于終局仲裁裁決,員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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