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如何計算
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性質不同于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性質,因此,雙倍工資的起算點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算,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
用人單位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的,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會繼續計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如果有中止的情形,可以依法從中止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主張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我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7條規定,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27條第4款規定,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 訴訟時效 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請求支付 雙倍工資 差額時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訴訟時效從入職第2個月起算還是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勞動報酬,應當從離職之日起算;如果把雙倍工資理解成 賠償金 性質,應從入職第2個月開始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因用人單位未簽 勞動合同 而要求雙倍工資差額時,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在日當代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的話,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一項業務,對于勞動者來說的話,可以積極的要求對方履行這樣的一種義務,否則的話,用人單位會為此付出一些代價的話,主要是支配雙倍的 工資 。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從何時起算?
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2018年11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
(二)》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
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
二、雙倍工資的性質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于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系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風險提示
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未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年期滿時,從一年期滿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一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再主張雙倍工資,那就不會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勞動者是2018年1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應當在2018年1月31日之前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到2018年21月31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018年1月1日起計算一年的時效,那么勞動者最遲在2018年12月31日前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過了這個時間就超過仲裁時效了。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反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倍工資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因為雙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如果滿一年計算11個月,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用人單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續簽合同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也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對新入職人員要求很嚴格,都能簽訂,但對于續簽合同往往有所疏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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