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怎么辦
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怎么辦一、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怎么辦
1、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但再次申請鑒定的結論則為最終結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二、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對工傷鑒定結果不服的,不服一方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處理的結果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了仲裁之后仍然無法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民事訴訟。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能力鑒定錯誤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無論是設區的市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上的告知,還是《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勞動能力鑒定不服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對于工傷鑒定結果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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