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敗訴,對結果不服,下一步要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時也是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并提起訴訟的,因為我國的仲裁為一裁終局的模式,所以在做出仲裁后是不能在繼續訴訟的,但對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請撤銷裁決的條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再向法院進行起訴。
如果是對勞動仲裁不服,可通過以下兩種監督程序予以補救:(一)復議監督,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仲載委員會申請復議;(二)重新仲裁,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
勞動仲裁結果不服上訴可以嗎
勞動仲裁裁決后可以上訴,對于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的決議不服的,是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起訴處理的,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訴訟有關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屬于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認為一裁終局裁決具有應當撤銷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裁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判決后公司不服起訴了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一方起訴的另一方可以進行反訴。反訴的內容與起訴的內容是同一法律關系的話,法院方面會根據需要合并審理。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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