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勝訴后,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是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 證據 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在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勞動者應及時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執行申請后會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進行強制執行,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仲裁書下來兩年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在仲裁裁定書確認對方履行期限內對方沒履行義務的,就可以申請。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期限屆滿時方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如果是勞動仲裁裁決書,基于勞動仲裁給予裁決雙方15天的訴權,如果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所以只有在15天后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當事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 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 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由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執行的基本原則如下:
1、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
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
其次,采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圍。執行人員采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關于執行措施的規定。
最后,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采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5、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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