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如何拿到補償?
關于裁員時拿到補償,具體內容如下:
1、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資金周轉不暢導致的裁員,那么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由于經濟型原因裁員,并且勞動合同未到簽訂時間,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公司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如果是到達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勞動者續簽合同,這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不構成違約。
關于裁員補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補償金材料:
1、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協議書;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3、失業信息采集表;
4、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減少表;
5、經濟補償金計算明細表。
補償金的過程: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確認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社保減員;
3、辦理失業;
4、以后,社保需要員工自己在小程序上繳納(說是每個月25號之前)。
賬務相關處理:
1、關于個稅: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對于合法的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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