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第一,職工發生工傷后,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由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需要提交《工傷決定認定書》、有效的診斷證明等材料。
第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會進行材料審核,對于材料不完整的會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三,材料收齊后,勞動鑒定能力委員會一般會選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之后專家組會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鑒定意見,并作《勞動能力嘉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鑒定委員會一般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對于鑒定結論不服,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是怎樣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如下:
1、提出工傷鑒定申請。
2、組織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作出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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