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視同工傷,即視為工傷對待。
1、《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但有些情況是勞動者出現了傷亡,但不符合前述14條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國家通過立法傾向性的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將該種情形下職工出現的傷亡,視為工傷對待,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視同工傷的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您。
可以視為工傷的情形有: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遇疾病或意外事故48小時內死亡的;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舊傷復發的;勞動者在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遭受傷害的。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依據上述規定,你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你和工廠簽訂有以上合同,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另外,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該工廠所定條款屬于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該條款無效,但整個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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