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的補償有: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
2、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5、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其他地方法規規定的補償。
擴展資料:
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五章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
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司倒閉后,破產資產在全部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之后,優先清償破產公司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如果破產資產不能足額支付上述費用,則只能按比例清償。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員工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方法計算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賠償,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時間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企業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業破產清算時職工權益需要注意的是: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審核職工勞動合同、企業的薪酬制度、工資表及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憑證,核實企業是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的情形以及拖欠的具體數額;梳理職工勞動合同,核實職工是否存在未訂立或未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結合仲裁時效及工資結構來考慮是否需要向職工支付二倍工資;
2、審核企業的考勤記錄、值班記錄及職工的加班申請表,并結合企業關于加班工資的發放規定核算拖欠的加班工資總額;審核勞動合同即企業的職工手冊等規章制度,核實企業是否有約定或規定需要向職工發放年終獎;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是否曾介入處理過欠薪問題,以核實是否需要向職工支付拖欠工資的加付賠償金,以及與社保部門協調,請求其出具企業應補繳的各項社保項目明細清單。
3、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在破產企業董監高人員的工資高于該企業的職工的平均工資的情況下,處理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事宜時也僅只能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去計算董監高人員的工資。
4、對于企業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董監高人員獲取的工資性收入,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對董監高人員在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范圍內的部分工資給予第一順位的清償,對于超出這一范圍的工資,也同樣可以得到保護,只是需要參照普通破產債權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企業破產,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在辦理破產程序時提前通知員工,鼓勵員工自主就業或者推薦員工就業。破產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
因為企業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清償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企業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是出具離職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員工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移至新用人單位;員工靈活就業的,轉移至其戶籍所在地人社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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