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職工懷孕,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還應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的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懷孕可以開除嗎?
女性員工懷孕并不是解雇或辭退的正當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享有一系列特殊保障措施。
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妊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不得因為女職工懷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
如果該女性員工是因為懷孕被解雇或辭退,那么公司的行為就違法了,女性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恢復原工作崗位或賠償經濟損失。
同時,如果女性員工因為懷孕等原因,需要調整工作時間或者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盡力滿足其合理需求。如果公司拒絕或者限制女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將構成違法行為。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保護措施,不能因為懷孕而辭退或解雇女性職工。
私人企業懷孕期間開除員工
法律分析:女職工正式入職后懷孕期間是不能被辭退的。但如果試用期懷孕女職工是可以辭退的,但是辭退理由必須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遇企業破產,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企業應當將其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計算至哺乳期滿并在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連同經濟補償金等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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