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員工對于用人單位不服產生爭議的,多數員工并不知道關于勞動爭議的有關法律,那我們一起來了解員工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如何解決。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1一、對單位處分不服可以仲裁嗎
員工對用人單位處罰不服產生爭議的,是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服勞動仲裁起訴一審能改判嗎
除用人單位一裁終局的案件不能起訴外,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能否改判,那要看具體案情。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書據以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之間能夠相互認證,沒有破綻,仲裁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而且仲裁庭庭審程序合法,該回避的回避了,仲裁員也沒有違法亂紀的情形,所作的裁決內容公平公正。一審法院會維持仲裁裁決。
反之,勞動仲裁裁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存疑,不能相互認證,或者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仲裁結果顯失公平,一審法院肯定會改判。如果仲裁庭
違反法定程序,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背回避的規定,延期裁決的,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也有可能改判。有證據證明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法院也會改判。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2
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或者起訴。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但是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即使不服,如果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不申請復議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對單位內部處理決定不服的情況3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終局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以下兩類案件實行仲裁終局:
1.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深圳地區“仲裁終局”金額
2021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360元/月。
因此,深圳地區“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類勞動糾紛,訴求金額不超過2360×12=28320元的,實行“仲裁終局”。
(二)廣東各市“仲裁終局”金額
2021年12月1日起,廣東省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對應的“仲裁終局”金額分別為:
(注:僅限“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類勞動糾紛)
1.深圳,最低工資236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2360×12=28320元;
2.廣州,最低工資230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2300×12=27600元;
3.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最低工資190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900×12=22800元;
4.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最低工資172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720×12=20640元;
5.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最低工資1620元/月,仲裁終局金額≤1620×12=19440元。
二、不服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救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一)勞動者,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三、勞動者和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怎么處理?
(一)勞動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1.中級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應當對用人單位不予受理。
2.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應當對用人單位裁定駁回申請
對勞動爭議不服的,勞動者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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