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確定工傷,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公司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將在一年內申請承認。需要提交的材料:工傷鑒定申請表、與雇主的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書等。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
3、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擴展資料:
案例:
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一)基本案情
孫立興系中力公司員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負責人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其從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國際商業中心(以下簡稱商業中心)八樓下樓,欲到商業中心院內開車,當行至一樓門口臺階處時,孫立興腳下一滑,從四層臺階處摔倒在地面上,經醫院診斷為頸髓過伸位損傷合并頸部神經根牽拉傷、上唇挫裂傷、左手臂擦傷、左腿皮擦傷。
孫立興向園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園區勞動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決定不認定為工傷。
(二)裁判結果
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該案焦點問題是孫立興摔傷地點是否屬于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規定中的“工作場所”,指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
本案中,位于商業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是孫立興的工作場所,而其完成去機場接人的工作任務需駕駛的汽車,是其另一處工作場所。孫立興要完成開車任務,必須從商業中心八樓下到一樓門外停車處,故從商業中心八樓到停車處是孫立興來往于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必經的區域,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園區勞動局認為孫立興摔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必經之路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識。孫立興為完成開車接人的工作任務,從位于商業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下到一樓,并在一樓門口臺階處摔傷,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
上訴人園區勞動局以孫立興不是開車時受傷為由,認為孫立興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摔傷,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撤銷被告園區勞動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限其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新華網甘肅-蘭州提高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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