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領勞動仲裁書怎么辦
1、裁決書生效時間是按公司接到勞動仲裁書之日算起,以送達回證的日期為準;公司未領取裁決書,而勞動者已拿到,不能以勞動者拿到裁決書日期為準; 2、勞動仲裁裁決書的送達方式有:(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 (4)公告送達。如果公司拒絕送達,勞動仲裁委可以選擇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的方式,建議勞動者多催促勞動仲裁委送達工作,以便及時維權;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第四十七條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八條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 第四十九條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后公司不收裁決書,其具體的規定在上面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以上就是顧問團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擬定上需要幫助可購買模板或請律師代寫。 您也可以直接聯系客服為您解決問題
勞動合同仲裁文書送達給誰
勞動仲裁受送達人就是屬于接收的一方,一般仲裁委就是屬于送達方,而對于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就是屬于受送達人的一方,對于無法進行送達的,那么就可以利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
一、勞動仲裁受送達人是哪一方? 受送達人就是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對象的一方;一般勞動爭議的裁決書,仲裁委是電話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到仲裁委領取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法領取的,仲裁委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郵寄給公司或者勞動者,如果是無法送達的,仲裁委可以通過張貼公告的形式進行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二、勞動爭議仲裁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天,即視為送達。 仲裁調解書應當采取直接送達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應視為當事人反悔。職工一方為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的有關文書,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綜合上面所說的 ,勞動仲裁只要仲裁書下來之后,那么對于仲裁部門就會依法的送達給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對于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一般可以直接達送,也可以留置送達,也可以利用委托或郵寄的方式進行處理,只要裁決書下來,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仲裁送達規定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有什么規定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答。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有什么規定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的規定如下: (1)、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通過在受送達人住所留置、張貼仲裁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自留置、張貼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2、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
二、勞動仲裁案件如何申請撤訴 申訴人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人申請撤訴必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 二是撤訴申請必須由申訴人提出。 三是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申訴人申請撤訴并不一定就會得到批準。仲裁庭還要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是因為規避法律,另一方當事人的脅迫或者撤訴的結果會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那么該撤訴是不能成立的。 四是撤訴必須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對勞動爭議已經作出裁決,則對雙方之間不穩定的勞動關系已經作出了決定和結論,他們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已經重新得到了確定,當事人就不能再申請撒訴。 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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