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 勞動法 》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 勞動教養 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 以上是勞動法開除員工的規定的解答。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裁員,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如果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就有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這一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也稱經濟裁員。由于‘經濟裁員”也必然要影響職工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因此,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允許裁員的范圍,是否道守裁員的法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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