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發放規定及標準
撫恤金發放標準是:
1、烈士發放標準是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因公犧牲的發放標準是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其他標準。
法律依據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一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那么撫恤金發放標準是: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局搜檔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桐亂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撫恤金發放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漏燃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計算?
2004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 工傷保險條例 》雖為 勞動者工傷 保險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該條例在實踐中亦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對職工 工傷保險待遇 的保障與落實、工傷保險范圍過小以及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等問題。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就工傷“供養親屬撫恤金”該如何計算年限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領取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該條文對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計算標準及其方法規定得較為詳細,但對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的年限并沒有做出明文規定,這就造成司法實踐中對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數額的不確定性。另外,與該條例配套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也僅對工亡職工配偶、父母等的最低適用年齡,而對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的年限亦未做出明確規定,致使該問題遺留至今。 我國勞動人口約7.6億人,而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 1.4億人,因此我國是個名副其實的勞動人口大國,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供養親屬撫恤金數額的計算應形成統一的標準: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年限加以確定。該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算。”根據該解釋的規定, 被撫養人生活費 計算的最高年限為二十年,但六八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實踐中借鑒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年限加以確認的原因有二:一方面該年限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類似的規定,它是以我國的人均壽命為基礎,綜合各方因素加以確定的,有其科學性與合理性,因此它也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另一方面 工傷保險制度 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工患病的職工能獲得及時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雖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年限沒有做出詳細規定,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屬于特殊的人生損害賠償。所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并借鑒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不僅有利于彌補條例的不足,而且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也通常是采用該方法解決類似問題。 其次,為了更有效地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有關部門應盡早對該年限做出相應的規定。一種途徑是國務院借助此次《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機會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年限做出詳細的規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另一途徑是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做出統一的解釋,從而有效避免司法解釋與國務院法規相沖突。
喪葬費和撫恤金領取標準
喪葬費和撫恤金領取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喪葬費和撫恤金需要材料如下:
1、退休人員:《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待遇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在職人員:《在職非因公死亡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
2、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單位經辦人或者家屬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家屬辦理的還應該提供戶口本原件);
4、家屬辦理的,辦理人與死亡人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在同一個戶口本無需提供,不在的,戶籍室或社區/村委等開具的均可);
5、喪葬費、撫恤金打款至單位賬戶的提供單位賬戶信息;打款至個人生前養老金賬戶的需提供養老金賬戶卡的原件和復印件;打到第三方賬戶的,需提供第三方銀行卡原件或復印件;
6、在職人員95年之前參加工作,實際繳費不足19年零一個月的需要攜帶檔案辦理;
7、喪葬費撫恤金一次性領取承諾書。
喪葬費及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去世后,家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
2、社保審核后按照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條件者由社保機構依據當地規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機構審批完成后,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后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綜上所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撫恤金按繳費滿一年發放1個月的金額,失業人員死亡符合申領條件的,可申請喪葬補助金,被供養的直系親屬,可申請喪葬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應當對家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是按照當地人均收入和本人工資確定。
喪葬費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照6個月計算。
撫恤金按照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基數為標準,撫恤金發放不能超過20個月的工資。
2022年喪葬費撫恤金新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
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喪葬費領取流程如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單據給當事人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當事人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托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當事人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后,此時,當事人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后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當事人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后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后,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后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后,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后,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當事人在辦理完后的一個月后,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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