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江蘇省工傷 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是多少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賠償標準 2021年江蘇工傷 傷殘 等級賠償標準: 一、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于 人身損害 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后,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于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當考慮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或者 傷殘等級 的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其喪失的程度,賠償相應的數額。——相對勞動勞動能力喪失說 2、在具體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的確定上,可以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 人身損害賠償 的復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等等“,此條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殘疾賠償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得(收入)喪失說(又稱差額說)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傷殘賠償 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二、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項目 2021年江蘇省傷殘等級賠償項目: 殘疾賠償金 殘疾用具費 計算方式 2021年度江蘇省參照數據: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21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者支出20211元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3598元 4、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9607元 5、上一年度全省各行業人員平均收入 金融業120214元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97803元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95707元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79041元 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76438元 衛生和社會工作71225元 教育67591元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64739元 采礦業59348元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7458元 房地產業57411元 制造業53395元 批發和零售業52021元 建筑業50681元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9072元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7294元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46497元 住宿和餐飲業34608元 農、林、牧、漁業30185元 2021年江蘇省傷殘等級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傷殘賠償系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系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 元×5年×傷殘賠償系數 (注:傷殘賠償系數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2、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客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遼寧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八條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職工,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至于領取傷殘津貼好還是一次性解決好,可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決定。
治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 停工留薪期 工資福利 待遇、停工留薪期 護理費 、經批準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一次性 工傷 醫療補助金等。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 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 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 工資福利 ;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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