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對于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補助的問題,新增加了一句話,讓這個問題終于有了明確的規定。對于那些長期加班的公務員來說,待遇問題終于可以得到解決。下面,就讓小編和你一起來分析一下公務員加班費怎么發的問題。
公務員法首提“補助”,解決公務員加班待遇問題
新公務員法將于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在最新修訂的新公務員法中,第82條格外引人關注。第82條第2款明文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其中,“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屬于是新增的規定。過去,公務員加班發補貼,沒有法律依據。現在,發加班補助的法律依據終于有了。當然,距離這一條款的正式實施,還有近3個月。
“補助”和“補休”怎么選?公務員法規定很明確
公務員加班可以發補助之后,在補助和補休之間,公務員可以選哪一項?應該怎么選?實際上,并不是說公務員加班之后,就一定能夠領補助。同樣,按照公務員法第82條的規定,對于公務員加班,首要的解決方案是調休,也就是給予相應補休。只有在加班之后沒辦法調休的,才能考慮發補助的問題。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名公務員加班之后就直接領取補助,是違背公務員法的精神要義的,這種做法,也不被公務員法所允許。
加班可發“補助”之后,對公務員有什么影響
公務員加班可以發補助,這一條款的出臺,對于公務員群體而言,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小編認為,這條規定,對于那些長期加班的公務員來說,是一種安慰。實際上,在公務員群體中,確確實實存在這種公務員:經常性加班,根本沒有時間調休。過去,由于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發補助,他們只能默默承受這種不公。現在,即便是仍然需要長時間加班,但不管怎么說,在待遇上,能夠得到一定補助,也算是有了一個安慰獎。
當然,對于一部分公務員而言,加班能發補助,并不是一個最好的選項,最好的選項是按時上班、不用加班。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員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費,一般平時加班,例如晚上需要加班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1.5倍加班工資,如周末安排員工加班則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例如國慶、五一、勞動節等安排員工加班則需像其支付三倍工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資報酬:1、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薪資報酬;2、休息日,例如周末安排員工工作但又不能夠提供補休政策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例如春節、端午節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勞動法加班費規定: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補休還是付加班費《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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