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婦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產婦領取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如果是請假,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保胎假:按病假發放工資
保胎假屬于病假,是由醫生開證明,工資按照病假發放。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放
如果懷孕7個月以上,并且工作已經全部安排好,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放。
3、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哺乳假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女職工確實有實際困難,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如果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放。
特別說明: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孕婦到當地相關部門咨詢清楚。
二、產假的享受人群有哪些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產假的分類如何
1、必須享受的假。產假:98天+30天晚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請的假。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分析: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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