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等等。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裁員方案 (一)
一、裁員基本原則——支付經濟補償方式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
1、裁員原因:因生產經營困難,難以維聯系公司運營,需大幅度裁員
2. 裁員對象:除經評估認為優秀的,可以暫時保留外,第一批裁員83人,暫保留員工60人
二、裁員工作主要流程:
1、召開會議,由公司領導宣布裁員決定及裁員原因
2、公布被裁人員名單及補償方案
3、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請接到通知單的員工簽字確認,由人事部負責收回回執,如員工拒收通知單,則由該部門主管會同一名在職員工在通知單上簽名,視為送達。
4、被裁減員工應該在接到通知后根據公司后面規定的辦理時間,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離職單》;
2. 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將《員工離職單》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當場核算其當月工資和有關補償金;
3. 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對接,對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工作無誤的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財務部發放工資及相關補償后,員工需簽字確認。
三、經濟補償方案為:N+1
1、N=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1=提前通知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 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員工 一個月的工資 ,公司要求被裁減立即辦理手續,需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月工資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標準計算,按XX地區標準一年最高上限為6600元
四、本次裁員勸退工作涉及各部門職責:
1、公司總經理會同班子成員主持裁員工作,做好離職人員談話及思想工作;
2、人事行政部負責通知書的發放和回執的回收工作,負責核算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有被裁員工要求補繳社保的,負責在本年度社保基數公布之日后,為離職員工辦理社保補繳手續等勞資后續工作;負責與財務部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清況;
3、被裁員工部門負責 人協助做好離職人員的談話思想工作,做好組織帶領辦理手續工作、其原來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資、設施設備的交接,每個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交接工作準確、有序;
4、財務部門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欠款、過失賠償等記錄,負責公司內部各項資產及帳目的核對與清點,以及準備好離職人員的工資和補償金(現金形式)的發放。
5、信息部負責與離職人員交接有關電腦信息等方面的事宜;
6、公司安保部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行為控制,防止出現報復和人身傷害,以及人員離開公司后的門禁工作;
7、XX負責接管回收的公司固定資產;
五、裁員方案實施時間表:
1、9月28日人事行政部完成被裁員工本月工資及補償金的`核算工作,并將擬定好的裁員方案報公司高管討論,報董事長審批;
2、9月29日做好裁員前各項準備工作,人事行政部準備好通知單及離職申請表;
2、9月30日對倉庫實施盤點;
2、10月1日由總經理及班子成員分頭召開各部門會議,說明裁員原因,公布裁員名單及補償方案,人事部負責下發《通知單》和回收回執;
3、被裁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單》交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將核算完畢的補償金告知員工,通知員工領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
4、10月2-5日財務部會同各部門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核對帳目
5、10月15日-20日發放工資及補償金;
六、注意事項
1、安全保衛:員工辦完離職手續后,均需由部門主管陪同下取個人用品并離開,避免突發狀況發生;
2、財務部應事先核查本次裁減員工中是否存在帳款問題,人事行政部核查辦公用品、收回工牌;
3、保安應加強門崗力量,離職后員工不得進入公司,以避免惡性事件發生;
4、由于員工辭退期間需要加強保安力量,所以保安的離職談話應安排到最后或暫緩辭退;
5、工資及補償金的發放前提是,被裁員工工作交接清楚,帳目相符,如因不進行工作交接,擅自離職,存在帳款等問題,應辦理工作交接,將帳目核結清楚無誤后方可結算工資及補償金。
七、本次裁員可能發生的后續問題:
1、社保補繳及個別人要求按實際工資繳費;
3、如有被裁員工主張公積金的補繳;
2、相關部門4-5月份獎金的發放;
3、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4、社保及公積金尚未開戶,本年度社保基數尚未公布,如有員工要求補繳社保,需預留出個人帳戶部分,預留金額應為上年度標準的120%;
5、如有員工拒不接受裁員或提出無理要求,是否告知其如下義務:
八、被裁減員工義務:
1、服從公司決定,不得以所謂上訪反映為名或其他理由,誣告、威脅、恐嚇、頂撞、侮辱、毆打、伺機報復公司同事和領導,違者將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造成他人身體、財產損害的,將予以賠償;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服從公司決定,不得為發泄私憤,以任何形式破壞、損壞公司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建筑物、車輛及其他公司財產,違者除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并賠償公司全部財產損失,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服從公司決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機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財產,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裁員方案 (二)
一、現行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法》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現行規定與《勞動合同法》對比,
三、經濟性裁員法律策略,
從理論上來講,企業裁員的類型主要分為:結構性裁員、優化性裁員、經濟性裁員。
結構性裁員是指企業的經營業務和經營方針發生變化,導致企業內部機構的重組、分立和撤銷等所引起的裁員,其原因一般有三個,一是行業本身的成長周期的變化,導致企業的產業結構必須隨之調整;二是由于技術革新,致使企業原有的崗位消失;三是公司戰略的調整。優化型裁員是為了提高效率和團隊競爭力,裁員的目標是那些業績不佳、人際關系不好、團隊合作能力差的員工。企業在選擇裁員對象時,首先會看這個員工是不是核心業績的創造者,是不是成長業績的執行者,再考慮這名員工的現實表現如何,在溝通、團隊協作、學習主動性等方面是不是存在不足。經濟型裁員多是出于成本控制的需要,這個時候往往因為個人回報與企業的現實支付能力存在差距,企業必須通過裁員來減少支出,增加競爭力。一般而言,經濟性裁員是指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為擺脫困境,而較大規模裁減員工的行為。法律上所允許的裁員類型是經濟性裁員。
一、現行法律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適用這一規定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裁員的條件。(1)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是指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間。法律規定這個整頓期間是為了使企業改善經營狀況,扭轉虧損局面,在整頓過程中,為了預防破產,縮小開支范圍,必然要對剩余勞動力進行裁減,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單方解除與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可以裁員。
2、裁員的程序。裁員不僅需要符合法定條件,而且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裁員的程序包括:(1)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3、四類人員不得裁減。需要指出的是:下列人員不能辭退:(1)患職業病或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三期”內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的。
4、裁員時企業的義務。(1)裁員時應給員工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裁員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裁員后6個月內再招聘新員。
公司裁員方案 (三)
湖北XXXX公司系原國有企業湖北XX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液壓油缸分廠與浙江XX科技股份公司聯合組建而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主要承接對外加工業務。由于企業內部規模小,自動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小作坊的生產方式,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導致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現急需調整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內部實際狀況,結合企業外部環境影響,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在國家相關法律范圍允許范圍內進行經濟性裁員。具體方案如下:
一、 經濟性裁員依據
公司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2009年全年累計虧損 萬元,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數量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規定,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法定情形,我公司完全符合法定的經濟性裁員構成條件。
二、 經濟性裁員人數
公司在崗人數為63人,計劃裁員 人,占全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 ,符合《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之規定。
三、 經濟性裁員法定程序
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 在實施裁減人員前三十日召開員工大會,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包括公司目
前生產經營狀況、裁減人員原因、擬裁減崗位及人員數量、實施裁減人員的時間、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聽取員工的意見;
(二) 在實施裁減人員前十五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三) 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后,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四、 經濟補償辦法
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被裁減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補償一次性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被裁減人員對象
被裁人員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人員不在被裁減人員之列: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方案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由湖北xxxx公司授權人員負責統一解釋。
七、本方案自**年1月20日實行。
湖北XXXX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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