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勸退”員工,實則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逃避責任的一種形式。勞動者遇到勸退情況時,可以向當地 勞動監察 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有兩種情況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 1、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競業限制 經濟補償金,是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年限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勸退員工,若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后解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若是屬于違法辭退的,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勞動者因此可能會面臨無經濟收入的危險,因此,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就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相關事宜作出了規定,防止企業無端辭退員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企業勸退員工需要按照員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進行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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