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一樣的嗎
不一樣。
年終雙薪與年終獎的區別:
1."年終雙薪"與"年終獎"的相同之處在于不強制支付,但"年終雙薪"與月收入掛鉤,一般與一個月工資等額,或只是月工資的基本薪資部分;而"年終獎"的彈性更大,沒有上下金額限制。
2.在計稅方式上,"年終雙薪"與"年終獎"有明顯區別:年終雙薪,對于機關而言,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就企業而言,如果當月既有年終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一般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關于年底雙薪的發放,不同企業有不同的規定。
"年終雙薪"是指農歷臘月時一個月發兩個月的薪水,屬舊商業及生產對雇工的普遍習俗。現在社會經濟中大家認同實行,并沒有國家什么硬性規定!
按比例拿雙薪
有的企業在《員工手冊》中規定:農歷年底,公司將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獎金,獎金按比例計算,發給當年加入公司并與12月31日前通過試用期的員工。
出勤率不良、
表現不好或者有違紀行為的員工不能獲得此獎金或獎金打折發放。
發雙薪前離職不享受雙薪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條,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企業規章決定雙薪發否
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年底雙薪的發放方式和數額,"發不發”、"怎么發"的自主權都在企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發放年底雙薪,這不是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年底雙薪算應發工資嗎
“年底雙薪”與“年終獎”的相同之處在于不強制支付,但“年底雙薪”與月收入掛鉤,一般與一個月工資等額,或只是月工資的基本薪資部分;而“年終獎”的彈性更大,沒有上下金額限制。年底雙薪和年終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年底雙薪發放的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發放時間都是確定的,年底雙薪的決定因素是年底時員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應獲得固定一筆收入。 2.而年終獎則是一種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且具體金額的彈性較大。 一、年底雙薪要滿一年嗎? 年底雙薪不需要滿一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于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勞動者的工齡必需滿一年才符合享受年底雙薪條件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辦理。年底雙薪的一般條件如下: 1.企業對年底雙薪有所有的話語權;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 2.不同的企業對年底雙薪有不同的制度規定;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 3.員工在企業發放年底雙薪前不能有任何違背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和記錄。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二、年底雙薪和十三薪有區別嗎? 年底雙薪和十三薪沒有區別。 一般情況下,13薪就是年底雙薪,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十三個月獎勵性工資,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后給予的獎勵。 以上就是對年底雙薪的問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年終獎和13薪的區別
法律分析:“十三薪”指的是第十三個月的工作,也稱“年底雙薪”,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實際上,這是外資企業可以不比照國有企業發放各類餐補、交通補貼等等,會以一個月工資代替年終獎。如今,一些企業也借鑒這種十三薪的方法。因此,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終獎性質。而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一次性獎金。一般來說,十三薪更體現激勵的公平性,而年終獎更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年終獎獎金對于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發放“13薪”是用人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時采取的一項有效措施。這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年終獎和雙薪是一回事嗎?
不是。
兩者區別在于,“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
在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兩者在計算基數上略有區別:年終獎在計算數額上,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而對于“十三薪”的計算基數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明確規定,則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勞動者當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對于年中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解除前勞動者12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十三薪的計算基數。
與年終獎一樣,法律法規沒有對用人單位發放“十三薪”作出具體的規定,它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以及如何發放。
企業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此前也沒有慣例,勞動者就不能強求單位必須發年底雙薪。而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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