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企業職工福利費問題 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 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 函2009年3號)第三條列舉了一下福利費內容: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注:含 獨生子女 費,不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助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 探親假 路費等。 明確要求企業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職工福利費核算 企業關心的是上述的列舉是部分列舉還是全部列舉,這關系到企業發生的不在列舉范圍內的屬于福利費的支出是否能稅前扣除的問題。 從“《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這句話的表述看,應當是部分列舉,如果是全部列舉應該這么表述“《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以下內容:”3號文用了“包括”二字,應當理解為部分列舉。正如總局所得稅司巡視盧云在2012年4月11日在線訪談中指出:沒有列舉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對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在發放職工福利時,應當注意福利費的普惠性原則。為少部分人專有的、專享的,即使是屬于福利費列舉的內容,也不屬于福利費稅收扣除范圍。 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網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網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 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已領取 養老保險 金、失業救濟金的離 退休 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職工福利費扣除比例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職工福利費是指用于增進職工物質利益,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和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包括撥交的工會經費,按標準提取的工作人員福利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公費醫療經費,未參加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因工負傷等住院治療,住院療養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病假兩個月以上人員的工資,職工探親旅費,由原單位支付的退職金,退職人員及其隨行家屬路費,職工死亡火葬及費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長期贍養人員補助費,以及由“預算包干結余”開支的集體福利支出。
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如下:
1,職工醫藥費。
2,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
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
3,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集體福利的補貼。包括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后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修理費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如下: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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