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辭退應獲得哪些賠償
當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時,員工應該獲得一定的賠償以補償其權益和經濟損失。這些賠償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員工應該獲得工資和福利的補償,包括未支付的工資、加班費以及應得的獎金或津貼。其次,員工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以彌補因突然失去工作而導致的財務困難,例如失業補償或遣散費。此外,員工可能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使用的帶薪休假時間。最后,員工還可以尋求精神損害賠償,尤其是當辭退行為給予員工的聲譽或心理造成了重大損害時。總之,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時,員工應獲得工資、福利、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等多方面的賠償。
員工無故被辭退能得到哪些賠償
員工無故被辭退補償標準如下:
1、若員工存在過錯的,則可以不賠償;
2、若員工不存在過錯的,則按員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3、非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在工作的時候,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里面的內容必定是雙項的。在員工沒有任何違規法律規定行為的情況下,開除就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該按照勞動法進行賠償。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一年就是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超過六個月按照一月計算,未超過六個月按照半月計算。如果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則按照三倍標準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4、特殊理由辭退
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辭退理由,一是正當理由辭退,不用任何賠償需提前告知;二是非正當理由辭退,按照月工資標準賠償;三是特殊理由辭退,可以選擇賠償或者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中的特殊理由,主要包括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而公司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勞動者能力不足,經培訓或調崗仍無法改變。這個時候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直接給一個月工資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條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從理論上來說,被公司辭退產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而勞動爭議屬于民事訴訟范圍。那么按照法律要求,必須自己主動提出上訴,才有可能得到賠償。如果自己不提的話,公司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另外,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我們申請將會被拒絕。一旦發現自己權益受損,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員工的賠償如下:
1、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可以辭退員工的條件如下:
1、在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員工辭退;
2、用人單位符合規定的經濟性裁員條件要求的,可以將滿足條件的員工辭退,但此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3、可以證明員工有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辭退。
綜上所述,試用期被公司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辭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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