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會議建議延長帶薪父親陪產假到至少1個月。因為目前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對于父親參與育兒的鼓勵作用有限,參保男職工的獲得感不足。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還有部分地區可將男性的陪產假轉到女方的產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2021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作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決策。會議強調,要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這對于促進三孩生育政策更好落地有重要意義。
當前,產假和生育保險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因此,建議在如下幾個方面積極探索對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
第一,將延長期產假的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延長帶薪父親陪產假。目前不少地區的父親陪產假僅為7天,對于父親參與育兒的鼓勵作用有限,參保男職工的獲得感不足。建議將其延長到至少1個月,同時父親陪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也應由生育保險支付。
第三,由生育保險基金對用人單位進行補貼。生育休假還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除工資外的其他成本,如支付其他員工的加班工資等,應考慮適度補貼用人單位的相關成本,補貼的水平應與根據享受生育津貼員工的數量掛鉤。
第四,逐步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考慮到我國青年人口中靈活就業比重上升,其收入的不穩定性也較高,將其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十分必要。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合并實施也提供了有利契機,應完善保險制度設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第五,應盡快落實父母育兒假制度。父母育兒假應主要定位于滿足年幼兒童的臨時性照料需求,建議對于有6歲以下的兒童的家庭,父母雙方每年根據孩子數量可分別享受一定的帶薪假期,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男子陪產假一般是7-2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護理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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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方陪產假一般有15天。國家規定的產假為98天。但對于陪產假而言,我國目前沒有法律對此進行明確規定。關于陪產假的固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多數地區的陪產假為15天。
法律依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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