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生了工傷,但是企業或者公司為了節省成本不給員工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時候應該這樣做:
1、先判斷自己是否真的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法律規定了7種認定工傷的情形和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由于條文過于冗長,我在這里簡單總結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1)患規定職業病
即員工在做本職工作時,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經過醫療機構確診。
(2)受到暴力傷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遭受事故傷害
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外出工作受到傷害
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非主觀交通事故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6)突發疾病死亡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死亡是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單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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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認定標準,但公司拒絕申請工傷,可以自己申請
如果公司不申請,自己或者直系親屬還有工會組織也可以在1年內提出認定申請,按照勞動部門工傷受理機構規定提交完資料,就安心等待工傷認定結果即可。
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單位負擔。
上報申請材料主要有:
工傷事故報告(個人申報不必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受傷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首診病歷原件和醫院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受傷時在場工友的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3、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員工需要自己維權,可以拿著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書向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
在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后,職工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向地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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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傷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一、拖欠工傷賠償怎么辦? 1、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二、工傷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使用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具體界定,僅在第2條中規定了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雇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組織。2、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在各類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中,會經常發生各類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即勞動者的人身傷亡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這里的職工即勞動者,指的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傭的職工,包括工人和職員。 3、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各類企業的職工都是民事主體,都享有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些權利在任何場合都有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工傷事故在發生的時間和場合上有明確的限制,只限于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因工致傷致死的范圍,其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職工的上述權利,也不在工傷事故范圍之中。 4、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上的后果,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三、工傷事故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這種歸責原則指導下,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雇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系。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范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職工患職業病,也是一種人身損害事實,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后果,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職工從事的是特種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員、特別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體組成部分如頭發、指甲、皮膚的顏色等的損害,破壞了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從事特種工作能力遭受影響的,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第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第二,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范圍之內。執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 (四)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事故必須是造成職工人身損害的原因,這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對因果關系要件的要求。換言之,事故須與職工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工傷本身,員工是一個受害人,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身體損傷的,所以對于員工是會有一定的賠償的,至于賠償金,一般情況下都是保險基金會的賠償,因為員工都會繳納社保,并且是用人單位幫助繳納一部分,但是也存在單位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