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工傷 十級鑒定標準如下: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 工傷保險條例 》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都是不一樣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異。關于工傷理賠這個問題,我可以給你提供一個參考數據,這個參考的依據是按照各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 賠償標準 計算的。 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 傷殘 的有三項賠償,分別是: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 社保 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 沒 解除勞動合同 (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 解除勞動關系 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中對 十級傷殘 的賠付標準是: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個月的本人 工資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四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一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 工傷保險 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如用人單位未給從業人員購買社保,以上賠償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賠償標準全部自行承擔。 順便說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候,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非常巨大!如十級 傷殘賠償 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假設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21元,社保局結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就是7乘以2021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減去14000就等于20210,這其中就存在了金額上的巨大差異;那么這個2021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一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21,那么就只發2021給傷者,或者按照本地區平均工資發給傷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很多企業不愿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區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是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補償的,甚至可以這樣說,除了三項社保的補償以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當然,這個需要耗費法律資源、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金錢)。
法律客觀:《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認定 的流程如下: 1、 申請勞動仲裁 , 確認勞動關系 : 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2、醫院復印住院病案、仲裁裁決書、出事故的證明材料,一年內去申請工傷認定; 3、工傷認定后拿到 工傷 證去勞動局理賠科理賠。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款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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