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第263號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7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斌 2017年1月27日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 勞動合同 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 結婚 、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 產假 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 生育保險 待遇。 第十二條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十五條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 行政處罰 。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 仲裁 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因為經濟發展的不同,對女職工的保護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地方有一定的區別。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相關律師。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舊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該《規定》。更多相關內容,為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您查閱,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解決您的疑惑,也歡迎您直接來網站和律師進行溝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內容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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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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