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骨折休息多長時間
國家規定骨折休息多長時間工傷骨折休息一般是3個月的時間,具體要看具體情況。
在工傷期間職工是享受工資待遇的: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休假期間福利待遇不變。若在傷勢恢復后人不能從事原職業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保證其能維持日常生活所需。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最長休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工傷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職工因工受傷,確實影響正常工作,進行休假時必須辦理工傷休假手續,對不辦理手續或手續不全的將不予發放休假工資。
申請工傷休假時,受傷職工要認真填寫《工傷休假申請單》,必須提供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診斷證明上要寫明休息的時間。診斷證明上只寫復查時間,未寫建議休息時間的,此診斷證明無效。
受傷職工必須在公司指定的醫院或受傷時主治的醫院開具診斷證明,其它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無效。
《工傷休假申請單》附診斷證明由本部門主管領導簽字,辦公室進行審核,企管部負責工傷休假的管理與上報等工作。第五條 職工工傷休假期限
1、一般扭傷、碰傷等輕微創傷,確實影響正常工作的,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天;
2、需要手術縫合、包扎,傷情較輕的,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12天;
3、受傷部位較大或創傷較深的,準予休假不超過2個月;
4、手指與腳趾骨折且情況不特別嚴重的,準予休假不超過3個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較重創傷,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個月;
5、傷情較重或情況特殊,申請休假超過半年的,要由受傷職工交書面申請,報總經理批準;
6、其它傷情,將根據實際受傷情況與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休假時間,如傷情休假難以界定,診斷證明建議休假時間超過2個月的,要由受傷職工交書面申請,報總經理批準;
7、因醫院或個人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醫療事故或二次創傷,導致超常規痊愈,其相關費用與延期休假工資公司不再承擔。
骨折工傷休假時間規定是多久
法律分析: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骨折工傷休息時間并沒有具體規定,是以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為準,按照骨折工傷休假時間規定,職工休假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經過一年還未治愈,仍然不能繼續工作,則單位會同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給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手指骨折停工留薪多少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情形。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算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骨折工傷休息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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