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現階段勞務糾紛中,發生各種各樣矛盾是很正常,但是隨著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維權意識的提升,勞動爭議仲裁的總數愈來愈多,所以我們在申請仲裁以前,如果你的法律法規較為全方位,或者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能夠由自己立即提到申請辦理,自身申請辦理的好處在于,對公司發展狀況了解,對自身辦理的原因比較了解,也方便搜集有關相關證據,還可以節省一大筆律師費。
但是很多人欠缺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理解特別少,完全不知道,掌握不上相關的法律法規關鍵條文,對證據鏈的搜集不完善,不全,有些甚至是蠻不講理。這樣的事情,要是自己申請勞動仲裁金額相對較高的,建議還是要請一個侓師。自身難請律師的,可向當地總工會尋求法律援助,通過這種充足的準備之后才可能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獲得適用。
針對訴訟額度高低,只需計算的賠償數額有法律規定,自己也有證據鏈去鼓勵你的主張,即便算高或者算太低了,都不受影響正常利益認為,仲裁庭開庭審理之后,還會繼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實質,融合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依照你主張的具體內容來計算,假如事實清楚,有事實依據存有的,就算自己算太低了仲裁庭是可以依照正常的測算額度給與更改的,假如算變高,可以按仲裁庭依據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結論開展裁定。
例如規定予以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等諸多問題,大部分人都是較為模糊不清的,這一評定的根據便是是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來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按法律條款來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能夠做大程序合法,客觀事實合法合規,那只能是給與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你明確提出企業解除動合同時程序流程不合法,客觀事實非法的直接證據,比如說并沒有提早三十天通知函就是屬于程序流程不合法,例如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有續期的心愿,可是企業通過提升有關的工作合同文本門坎,造成員工沒法續簽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就需要付款經濟賠償,而非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標準的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反過來,例如歸屬于正常解除勞動關系,原本企業只理應承擔給與經濟補償金,但你所提出的是二倍的經濟賠償,額度是依據經濟賠償標準的進行計算的,但你的證據鏈上顯示出不來企業歸屬于違法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并且解除勞動關系程序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的條款都是適用,在訴訟時就很有可能適用企業的主張,只給與經濟補償金,而非經濟賠償,那樣比你原先主張的額度便會降低一半,可是并沒有因為你認為不符經濟發展賠償,且不鼓勵你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依然會依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測算具體的賠償額度。
總的來說,在申請仲裁時,大家主張的額度只是一個大致的數據或者規范,仲裁委員會在開展訴訟時,更在意你認為是啥,這種認為是否存在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只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都是會鼓勵你的主張,再根據主張的理由依照規范測算具體賠償額度。
12333勞動仲裁流程
仲裁的步驟(書面勞動關系終止日+60天以內,你可以申請仲裁):
1,網上打印仲裁申請書
2,遞交申請(一般以遞交申請日期開始的四十五天內裁決,復雜的案情最多可延遲十五日裁決)
3,一周后收到上準備庭的日期,(記住,你不去代表撤訴)也就是你與單位在法院見面,互相提供證據,也許還要答辯兩句。仲裁庭當然是支持雙方在這天調解。如果單位信用不好就不要接受調解。信用好可以考慮接受,單位要是在仲裁有效期過之前還沒付,你要趕緊重新提請仲裁。調解不了,繼續看4
4,遞交申請的一個月后左右,收到庭審通知,這時你要么請律師,要么自己上去和單位請的律師答辯,你得小心了
5,遞交申請的四十五日后,收到裁決書,上面有列明裁決生效日。你滿意這個裁決,要是在裁決生效日之前單位沒起訴而且支付了賠償金,算完結了。如果到了裁決生效日,單位還不肯支付,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30天后單位還不付,法院就要凍結單位資產;如果不滿意,看6.
6,不滿這個裁決,在收到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到法院提起訴訟,應該是按你簽收EMS的日期開始算收到吧,不過最好盡早為妙。訴訟這個就完沒了了,耗時耗力,遇到好的法院也至少要弄個半年一載才下得來吧。公司不滿裁決的話也會起訴你的呢.因為仲裁肯定有爭議,不論哪方起訴法院受理機率較大。訴訟時,如果你對自己有信心可以不請律師自己上庭。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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