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癥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后;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后;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后;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后;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后;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后; (45)卵巢修補術后; (46)輸卵管修補術后; (47)乳腺修補術后;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員工因為工作使身體受到損傷,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 工傷保險 ,則這部分的損傷導致的損失會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辦理工傷保險無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員工來說都有保障作用,員工也應注意在入職后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于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一切自然人。
一、傷殘鑒定十級鑒定標準(一)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二)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三)全身瘢痕面積5%,但≥1%;(四)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五)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七)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50cm2,并有明顯瘢痕;(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九)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十)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十一)足背植皮面積100cm2;(十二)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十三)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十四)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上以者;(十五)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17)雙眼矯正視力≤0.8;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十六)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十七)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十級傷殘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二、傷殘鑒定十級由誰來賠付?傷殘鑒定十級由工傷保險基金來賠付,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鑒定為傷殘十級的,可以獲得的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三、十級傷殘能賠償多少錢工傷十級享有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三)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四)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五)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六)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八)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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