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一、哪些收入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中,下列各項不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3、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不執行標準?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例外情形包括:
1、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2、用人單位按照當年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確有困難的,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與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推舉的代表協商,達成協議后,可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暫緩執行本規定的申請時,應當征求同級工會的意見。
三、采取計件工資制需遵守最低工資標準嗎?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也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四、實習學生是否適用最低工資?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原則上不屬于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范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五、包“食宿”還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嗎?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包“食宿”,只是對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資,用人單位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并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六、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救濟途徑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妥善保存工資記錄。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的1年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最低工資標準;
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職工平均工資;
U失業率;
E經濟發展水平;
a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中,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該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繼續為24元,適用于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繼續為56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哪: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依據<<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和《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貫徹執行<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的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京勞資發[1994]597號)文件的規定,下列各項收入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1)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中班、夜班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2)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3)勞動者依法享受的保險福利待遇,是指: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其他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
(4)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是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6)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補貼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成標準工資,當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內應當支付的、足以維持職工及其平均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即工資的法定最低限額。它與標準工資不同,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問:《北京市職工“十二五”時期發展規劃》中提出的收入權是指什么?答:收入權是指職工按照自己付出的勞動而獲得相應報酬的基本權利,體現為勞動者收入正常增長的機制,實現勞動收入穩步、公平的增長。《規劃》從提高一線職工收入水平的機制、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與完善最低工資制度三個方面進行闡釋。問:《規劃》針對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出了哪些舉措?答: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最低工資”政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通過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勞動定額標準等辦法,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不及時發放工資,而在年終結算時克扣部分工資,導致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將勞動者的食宿補貼、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福利待遇也折算為工資,導致實際工資水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等。為此,《規劃》提出堅決反對企業將最低工資作為支付標準的行為,杜絕正常勞動情況下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現象。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可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給予企業停產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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