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周六日上班怎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計算分類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綜合計算工時也有加班費。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現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三種。標準工時制: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確保有一天休息;綜合計算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須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沒有經過審批或過了批準周期的,一律按標準工時對待。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依照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
如今一般勞動者執行的都是標準工時制,但有的勞動者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執行的是綜合工時制。其與前者是很不一樣的,尤其是在計算加班工資方面。到底綜合工時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以下是具體介紹。
綜合計算工時在加班費的計算上,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即不存在計發200%加班費的情形。綜合計算工時在計算員工的工作時間時,以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除以周期內的工作天數,沒有超出法定標準的,無需另行再向員工支付加班費。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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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請問:綜合工資是什么?它包括加班費嗎?
綜合工資是什么?它包括加班費嗎?綜合工資就是全額工資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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