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件,是法人申請的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是代理人代理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2)需要保全的證據的有關情況;(3)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關的材料,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4)該證據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注:以上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公證處要求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處需要攜帶的證件有以下:
1、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悉型凳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如果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國家有關機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2、如果涉及房地產預售、銷售的,提交房地產預售睜旅、銷售許可證等。如果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如果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公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租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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