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認定按如下原則:一、主體合法;二、勞動行為已經發生;三、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四、默認的意思表示;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法律分析:有以下條件: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適用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的工作證、服務卡和其他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證件;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申請表等招聘記錄;考勤記錄。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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